鉅亨網新聞中心一、本公司於104年6月1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3年度盈餘分配案,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臺幣(以下同)359,321,931元,業經董事會決議訂定104年7月12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1.3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不計),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發放處理費由股東自行負擔,並自104年7月31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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